豫光金铅: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 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