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_3-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接受河 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公司"或"发行人")的 委托,担任豫光金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保荐机构,李常均和赵健程作为本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可转债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 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