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海国发川山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