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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45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279024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志林、王衡、高朝晖、孙东洋、王琦、徐中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报 告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控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截至2022年底,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二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遗 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