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 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 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 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 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至首次执 行日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因此公 司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与原准则相比,执行新准则对年初财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