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 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是本次对"32 万吨/年丁辛醇及丙烯酸酯项目"投资主体广西 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与关联方同比例现金出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同意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 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李 垣 龚晓航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