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源 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