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爱 旭股份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爱旭股份提供 的有关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