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苏州高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的职务。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