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友好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规范股东大会会议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大会规则》)《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 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1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