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照、 戚东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 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