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兰股份:春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上述的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