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回 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 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 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