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大晟文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892DS CULTURE(600892)2024-05-15 11:56

致: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陈晓玲、王 颖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