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电: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广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士師(应聲)主义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98-4 号 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 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梁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广西广电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