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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宁波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600982NBTP(600982)2024-04-22 12:38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 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