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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轩、何兰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1010WFDSJ(601010)2023-08-25 05:58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619 分 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黄明 轩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何兰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未保证公司 上述临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2558060000 名 称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