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材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