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 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 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 事的议案,并且通过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