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 务。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