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