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叶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