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版)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24〕51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上证发〔2023〕19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行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作为本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承担法律法 规和本行章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本行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