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的控制 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 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的 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 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