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发: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5月建议修订稿)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勤勉义务。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1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 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中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