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