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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03 号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位钢,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位钢、 时任总经理杨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杨 勇,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1 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相关违规事实及情节,上海 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杨位钢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