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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 1753 号 致: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卢静静律师(以下简称"六 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 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