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53号 致: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化微")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化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江化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10月28日,江化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