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 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