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