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7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982400000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9日 关于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俞高: 近期,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关于5.5G相关产品和技术提问,未能客观、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相关产品业务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俞 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 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