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奥翔药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经理 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