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