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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隆技术: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 依法设立,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