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