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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东珠生态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