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高科: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已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