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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吉翔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海勤[2024]-F-【236】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 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