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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吉翔股份实施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海勤非诉字[ 2024 ]第 008 号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六月 1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之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愿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勤非诉字[2024]第 008 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施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