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