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伟明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义务的,可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 过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