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麒盛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4月修订)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