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对外担保制度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 准。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 第九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 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