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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3822JAHB(603822)2024-08-28 05:05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78262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吴逸敏: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034 分 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沈健、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 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 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沈健、吴逸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