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与 其持股 90%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