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管理制度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管理制度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制药"或"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回购行为的规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