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新化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具体选举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