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 1 页 共 11 页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相关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规定,并结合《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