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独立董事制度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 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1 总则 为了促进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 ...